|
|
陕西省信用协会专家委员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升我省信用理论研究水平,促进信用实践活动,充分发挥专家库的作用,充分发挥协会的专业技术优势,促进全省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规范陕西省信用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信用协会聘任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专家库的组建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由国家和省内信用建设领域的专家、学者、信用服务机构资深从业人员等组成,根据需要可吸纳经济学、金融学、管理学、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等相关领域的专家。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在研究信用体系建设、制订信用服务产业发展战略等工作中发挥咨询作用,共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接受陕西省信用管理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了解、掌握和研究信用建设领域发展动态,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二)参与研究和制订信用服务产业发展战略、技术政策,发展规划等;
(三)参与重大信用体系建设项目及其规划设计方案、成果等的审查;
(四)参与制定和发布信用评级制度、评级方法、指标体系和评级标准等;
(五)承担省级信用管理部门委托的专项工作。
第六条 入选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热爱信用行业,愿意为信用建设事业发展服务;
(二)熟悉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信用行业动态、信用理论知识;
(三) 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备同等专业水平、在信用建设领域有出色的工作业绩;
(四)秉承科学、客观、专业的精神从事相关研究和工作,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以下工作规范:
(一)积极参与省政府、省信用办、省信用协会等部门有关信用领域重大课题研究和相关重要活动;
(二)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传播相关信用建设保密数据及信息安全;
(三)其他需遵循的工作纪律。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省级信用管理部门及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优先获取省信用协会的相关研究资料;
(四)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工作管理办法;
(二)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三) 向专家委员会提供信用相关专业的信息,提出研究、推广、应用的建议。
第十条 入选专家委员会的成员无任何薪酬、福利待遇,参与课题研究和评审的按政策给予相应的补助。
第十一条 协会对聘请的专家在协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入选专家委员会,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十三条 省信用协会负责对申请或被推荐加入专家委员会的人选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名单报省信用办审定,审定结果公示后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颁发专家聘任证书。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聘期为五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担任相关工作,并予以解聘:
(一)聘任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信用工作的;
(二)私自以专家委员会委员身份公开发表与国家政策和省信用主管部门规章相违背的言论的;
(三)未经许可,造成信用建设相关重要信息泄露,构成数据信息安全危害的;
(四)其他不适合担任信用建设专家库成员的情况。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信用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 月1日起实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