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28日,海关总署连续发布2018年第177号、178号公告,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实施工作,发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配套执行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含通用标准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单项标准),这标志着海关总署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进一步优化和完善。
新华信用北京11月29日电(分析师王胜先、朱彩云)28日,海关总署连续发布2018年第177号、178号公告,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实施工作,发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配套执行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含通用标准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单项标准),这标志着海关总署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进一步优化和完善。
据悉,为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积极推进全国通关一体化关检业务深度融合,整合优化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78号),进一步融合产品检验检疫信息,就企业采集范围、认证企业/失信企业适用管理措施范围进行了扩充。
比如除《信用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海关还可以采集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下列信息:企业产品检验检疫合格率、国外通报、退运、召回、索赔等情况;因虚假申报导致进口方原产地证书核查,骗取、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等情况。
据了解,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配套执行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标准,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其中认证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
与此前2014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相比,认证企业标准均分为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和一般认证企业标准,但新标准将每类标准细分为通用认证标准和根据企业经营类别不同而制定的单项认证标准,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单项标准。
要求认证企业应当同时符合通用认证标准和与其实际情况相符的相应经营类别的单项认证标准。同时,新标准中具体标准分类包括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贸易安全4大类,去掉了2014版中的附加标准,即加分项目,认证标准的赋分规则简化,更加统一。
分析人士指出,海关总署177、178号两个公告的出台,是积极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实现了关检融合改革新海关信用管理的统一,标准和规定更加科学、客观和符合企业实际,有助于帮助和扶持企业发展,支持更多的企业走出去,以信用管理手段不断优化进出口营商环境,努力让诚信守法企业有更多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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