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2018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陕发改财金[2018]44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陕西省2018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8年第一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2018年3月30日
陕西省2018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2018年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的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针对当前诸多薄弱环节,凝聚强大工作合力,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信用法规制度,深入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共用,建立健全信用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补齐政务诚信、个人诚信和各行业领域诚信建设短板,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和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努力开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局面,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等提供有效支撑。
一、完善信用法规制度
(一)推进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全面完成各类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换发工作,引导个体经营者及时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加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宣传,积极、有序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办理相关业务中的应用。健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和校核纠错工作机制,力争重错码率降至1‰以下。(省工商局、省民政厅、省编办、省质监局、新华社陕西分社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推进综合性信用立法和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深入开展《陕西省社会信用促进条例》立法调研,年内形成较为成熟的法规草案。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修订过程中,充实、完善信用监管制度。(省发改委和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加强信用标准化建设。贯彻实施国家公共信用信息系列工程标准,细化公共信用信息征集、交换、公示、使用、服务等工作规范,完善信用信息共享目录和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实现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全流程标准化管理。(省发改委负责)
二、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服务体系
(四)深化实施信用平台和信用网站全国一体化改造。根据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一体化建设的总体部署,对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各级信用网站进行更名和改造升级,持续提升系统运行效率和服务能力,为各地区、各部门开放数据接口,为政府和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信用信息服务。(省发改委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五)深入推进信用信息互联共享。2018年6月底前,各行业领域相关管理、审批、服务等业务系统全面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的互联互通,省、市、县各级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要全面、完整地汇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并及时更新,年内实现全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公共信用信息充分共享。(省发改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加强信用信息在政府管理和服务中的广泛应用。省级各有关部门于2018年6月底前全面出台信用信息核查使用方面的制度规范,推动本系统各层级单位及其相关内设机构在各项管理、服务和经济活动中,设立信用信息查询环节,将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作为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并将信息查询结果纳入审办事项归档文件。在政府投资、招标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等经济活动中,推广使用第三方信用评价、信用报告等信用服务产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协同推进)
(七)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各级信用门户网站要突出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功能,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红黑名单信息、双随机抽查结果信息、市场主体信用承诺信息等公示专栏,设立各行业领域信用信息公示专区,并与本级政府网站实现信息衔接,促进信用信息的社会化应用。加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陕西)的建设和应用。(省发改委、省工商局负责,各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协同推进)
(八)推进信用大数据的开发和应用。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建立大数据信用监测服务系统,构建政府与社会互通融合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借助行业商会协会、信用服务机构、社会研究机构、大数据企业等社会力量,推动全省信用大数据的开发和应用。支持各设区市、省级各部门在全省统一平台构架下,建设基于大数据应用的信用管理服务平台,探索建立具有地方或行业特色的信用信息服务体系。鼓励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充分运用大数据的理念、技术和资源,加强信用产品和服务创新,满足全社会多层次、多样化的信用应用需求。各部门、各单位在信用大数据的开发和服务工作中,应当依法依规采集信用信息,保障信息安全,保护信息主体权益。(省发改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负责,各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协同推进)
三、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九)规范红黑名单管理。各行业领域红黑名单管理原则上执行国家统一规定。国家有关部委未出台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的,由省级部门依据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国家层面签署的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制定,统一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公布期限和退出机制,经上级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各级有关部门要规范开展“红黑名单”认定工作,并及时将“红黑名单”信息报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各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落实联合奖惩制度。各级政府部门应将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汇集的“红黑名单”信息作为实施联合奖惩的依据,将各行业领域纳入“红黑名单”的所有信用主体作为联合奖惩对象,严格执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并同步将奖惩结果信息上传信用平台,按月向省信用办报送联合奖惩统计数据和典型案例。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将“红黑名单”信息和联合奖惩功能嵌入相关业务系统,实现在线式、便捷化、智能化信用监管。省信用办要加强信用平台“联合奖惩”功能建设,会同各有关部门及时对联合奖惩对象和措施清单进行维护和更新,通过“信用中国(陕西)”网站常态化发布“红黑名单”信息和联合奖惩典型案例,推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省发改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一)加强社会失信治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继续开展政务、涉金融、电子商务等领域严重失信问题专项治理。针对食品药品、工程建设、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生态环境、恶意欠薪等涉及民生领域的突出失信问题,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加大惩治力度。对列入各领域“黑名单”的严重失信市场主体,建立完善诚信教育、警示约谈、限期整改、信用承诺、第三方评估等信用监管和信用修复机制,督促失信主体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引入信用服务机构参与行业信用建设和失信治理。(省发改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牵头,各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加强重点领域信用建设
(十二)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完善和落实行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制度,探索建立协同登记备案、合同签约鉴证和履约监督服务机制,试点开展信用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加强分享经济和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联合惩治电子商务领域刷单炒信、假冒侵权等违法失信行为。(省发改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三)全面推进个人诚信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加快个人信用信息归集整合,建立健全个人信用记录,积极推进个人信用报告和信用评分的应用和服务,推动建立“信用惠民联盟”,在信贷、购物、旅游、交通、教育、就业等方面为诚信个人提供优先优惠,不断创新和强化面向个人的激励性信用服务。(省发改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牵头,各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四)有效推进政务诚信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完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建立各级政府、部门和公务员诚信档案,组织开展政务诚信第三方评价试点。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课程。(省发改委、省公务员局负责,各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协同推进)
五、加强诚信宣传教育
(十五)广泛开展诚信文化宣传。充分发挥各级信用网站、手机APP和微信公众号的宣传主阵地作用,解读政策法规,普及信用知识,加强与社会公众的互动交流。与主要新闻单位和主流网络媒体建立长期、紧密的合作机制,持续开展“诚信陕西”建设宣传。深入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信用监管和联合奖惩优秀案例评选、城市信用建设和行业信用建设成果巡展等主题宣传活动。将征信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普及诚信教育。(省发改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文明办、省委网信办、省商务厅、省教育厅、团省委、新华社陕西分社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六)开展失信主体诚信教育和信用修复培训。建立诚信教育和信用修复培训长效机制,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信用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及涉嫌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轮训,将失信主体参加诚信教育培训和签订信用承诺书作为其申请信用修复的必要环节。(省发改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牵头,各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创新信用工作推进机制
(十七)全面落实国家督查整改要求。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督查组反馈的督查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整改要求,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省发改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牵头,各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八)加强创新示范。创新推进“信用大西安”等信用城市建设和“信用交通省”等重点行业领域信用建设,支持延安、渭南、铜川创建全国信用建设示范城市。总结推广全省县域(开发区)信用建设试点经验,评定命名首批省级信用建设示范县(区)。鼓励各市、县在本辖区组织开展信用建设示范县(区)、示范乡(镇)、示范社区、示范村、示范行业的创建和评定。(省发改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牵头,各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十九)加强组织保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理顺工作机制,强化协同配合,保障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综合运用现场会、培训交流、第三方评估等方式,推动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加强督导考核。充分发挥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各地各部门信用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按季度通报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年底进行考核评估。(省发改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综治办、省文明办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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